關于統(tǒng)一最低工資標準內涵的建議
發(fā)布日期:2010-11-11 點擊數:6203
山東省章丘市政協(xié)常委、章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主任科員、九三學社社員吳春明說: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雖然各省、市、自治區(qū)對這一概念沒有疑義,但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卻大相徑庭。主要歸納為四類:一類是完全的扣除,即所謂“費后工資”,例如上海除了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還扣除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另一類是部分扣除,例如山東省將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的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里;第三類是全部包含,例如大連市將社會保險費的全部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里;第四類如江蘇、廣東等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社會保險費,但包括住房公積金。
原勞動部在1993年出臺的《企業(yè)最低工資規(guī)定》里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2004年3月,原勞動部對《最低工資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在最低工資的剔除項里將“保險”二字刪除掉了。由此導致對這一概念的混亂理解。
以上可以看出,即使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相同,并不說明勞動者真正都手的工資相同,或者,即使看上去最低工資標準比較高,但實際扣除各項后的最低工資卻是少的可憐。以上問題的存在并不能蓋棺論定為各地政府政績作祟或玩數字游戲,而是立法漏洞所致。《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12條第1款采用了反向完全列舉的方式,但其中并沒有明確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剔除在外。因此,并不能斷定哪個地區(qū)的規(guī)定更符合立法本意。
建議:
最低工資標準的政策宗旨既然是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就應當是發(fā)到勞動者手中的實得工資,起碼不應包含強制性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無論怎樣,立法部門或政府應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一是便于中央政府、投資者和勞動者有一個直觀的比較,也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二是避免因規(guī)定不同造成勞動爭議仲裁或法院對最低工資標準的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