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拆遷工作中亟需解決問題的一點建議
發(fā)布日期:2011-10-13 點擊數(shù):5234
九三學社濟南市濟鋼支社主委宋蘭會說:
“拆遷難”是一個全國性的普遍現(xiàn)象,農民房屋出租形成的巨大收益,更增加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難度,相關部門為此大傷腦筋。在城市郊區(qū)不少地方,房屋租賃收入成為當?shù)剞r民的主要經濟來源,拆遷造成的經濟損失令他們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導致拆遷工作難以開展。
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難度主要在于農民不愿因拆遷蒙受經濟損失,如能解決這一問題,拆遷難自然可以迎刃而解。因而,如何保證農民在拆遷后能繼續(xù)取得收益,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為此建議:
1、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將征地土地的10%留給該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到戶;
2、留用地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其地上建筑物發(fā)放《房產專項權利證書》,對該所有權實行專項使用、產權轉讓等權利限定;
3、規(guī)定不少于50%的建筑指標用于務工租賃公寓建設并納入政府城市總體規(guī)劃,并將其列入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項目剛性指標,不得移作他用,同時將指標完成情況納入村級黨政干部考核中;
4、政府對務工人員公寓的經營實行減免稅或給予其他政策優(yōu)惠,以確保其在租賃市場的競爭優(yōu)勢和集體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
5、公寓設置可以由政府部門統(tǒng)一代建,相關建設的開支在征地款項中代扣或抵扣,工程完工后交付當?shù)丶w經濟組織經營;政府有關部門對公寓的專項經營要訂立經營合同并對其有效監(jiān)督。
上述建議如能有效實施,除能減少政府拆遷工作中的壓力,還可促進社會管理方面更為有序協(xié)調:
一、實行租賃建筑的硬指標符合政府為失地農戶留用地長期經營收益的目的,避免了村級組織的短期開發(fā)、變相買賣情況的發(fā)生;收益仍回歸農戶,農戶整體收益不會受太大影響,反過來可能因村里進行規(guī)模經營而有所增加。
二、增加與外來務工人員經濟條件相適應的公寓房,滿足低收入人群的居住要求,從生活條件上保證勞動力市場的用工需求;這樣,也有利于對外地人口的集中管理,維護城郊結合區(qū)的治安。
三、由于租賃市場結構變化、收益調整,個人租賃收益有所平抑,從而會遏制這類地區(qū)的違法建筑、亂占亂搭的現(xiàn)象發(fā)生。
讓集體經濟進入當?shù)氐淖赓U市場,既可維護集體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解決失地農戶的后顧之憂,又保持了農戶總體收益的不變,符合農戶的根本利益。更重要的是,因為減少了農戶的拆遷損失,有關部門在進行拆遷工作時遇到的阻力也會降低,從而成功破題。